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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22 11:58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8日山东省第二届拍卖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 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筒称“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 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为加强对拍卖师队伍的管理,规范执业 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进一步提高拍卖师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业 主管部门、人事部和中拍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本省执业的拍卖师,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是本行政区域 内拍卖师的监督管理机构。省拍协接受山东省人事厅、贸易办公室 的检查监督。第四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得同时注 册在两个 (含)以上单位。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 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期间不得执业。变更注册时,拍卖师可将有 关材料报送省拍协。属个人申请的,需出具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 证明材料。第五条 拍卖师每年必须年检注册一次。无中拍协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第六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拍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三)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第七条 省拍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 的,七个工作日内上报中拍协,由中拍协核准后注册。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省拍协在收到拍卖师所在拍卖企业的材 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上报中拍协审定。第八条 拍卖师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第九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 位审批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 报中拍协审定后,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第十条 申请调出的拍卖师和所在拍卖企业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拍卖师申请调出时,应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舍)以上,且所在拍卖企业有两名(含)以上拍卖师; (二)拍卖师申请调出现单位时,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三)拍卖企业同意调出后,拍卖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向所在企业交纳相对合理的业务培训费(个人自费培训者除外); (四)拍卖师经所在拍卖企业同意调出后,应做好工作移交,包括负责联系的业务单位、胸徽、公用物资等; (五)拍卖师应书面承诺,调到新的单位后,严守原单位商业秘密,半年内不得在原拍卖企业的业务联系单位承揽拍卖项目。 (六)拍卖师履行(一)至(五)项规定后,调出的拍卖企业应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含各种有效证件); (七)拍卖师持拍卖企业的调动手续及有关证件,及时到调入单位报到,调入单位应按双方约定条件接收;对调入、调出单位有异议的,由省拍协进行协调解决,或由拍 卖师、拍卖企业到所在的市、县(市、区)设立的立关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并将仲裁结果报送省拍协,省拍协依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 意见,报送中拍协审定。 (八)省拍协接到中拍协《变更注册单位通知》后,及时通知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本人。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按照规定参加中拍协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二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拍卖法) 和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及本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 不以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使另一方受益。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保持廉洁的作风,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 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他人 行贿。第十五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除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 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拍卖师铭牌外,还必须佩戴省拍协统一 监制的胸徽。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 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签订协议或合同,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 持拍卖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 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第十八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 省拍协统一监制的胸徽,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 企业或主持拍卖会。第十九条 拍卖师档案统一由省拍协负责管理,执业拍卖师调 省外工作,其档案由省拍协负责调出。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拍协监制的拍 卖师铭牌,中拍协将给予警告处分;未佩戴省拍协统一监制胸徽的, 省拍协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省拍协给予擎 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中拍协暂停执业半年或一年。拍卖师履行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而拍卖企业仍不办理调动手 续。凡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拍卖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省拍协可直 接为拍卖师签定变更注册单位,报中拍协审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半年或一年: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变更原注册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受警告处分的。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连续两年来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拍卖师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人利益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 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半年或一年的处分,直至吊销 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 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主持拍卖活动和冒名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在五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 成绩,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第二十八条 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 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拍协和中拍协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 复议。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相抵触的,以中拍协《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拍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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